监察委员赖鼎铭、王幼玲、叶宜津日前调查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NCC)就《镜电视》之申设案有无依法定程序处理案,今天提出调查报告。监委指出,按《卫星广播电视事业及境外卫星广播电视事业申设审查办法》第16条规定,申请案件原则上应于通传会收件日起6个月内作成准驳之决定,例外得将审查期间延长至多为1年。次按《行政程序法》第51条第5项规定及法务部90年2月27日函释,申请者于补正资料前停止审查期间之进行。

监委说,NCC系于108年12月12日受理《镜电视》新闻台第一次申设案,至110年6月1日该会检还第一次申设案相关资料止,共历时538天,其中《镜电视》共补正14次,补正期间共100天,另通传会函请《镜电视》2位股东说明至其函复止共53天,又通传会2次函请《镜电视》说明以新案取代旧案及撤回第一次申设案,得扣除10天,皆不计入审查期间,经扣除163天后,审查期间为375天,仍逾越法定审查期间上限1年。

监委指出,再者,NCC未依上开规定作成准驳之决定,竟同意以法无明定之「新案取代旧案」方式处理《镜电视》先后提出之申设案,甚至在第一次申设案审查程序未终结前,通传会即于110年5月7日受理第二次申设案,新旧两案并存一段时间,规避人民申请案件审查期间之行政程序规定,与诚实信用保护人民权益之原则有悖,核有违失,应检讨改进。

监委提到,NCC受理《镜电视》新闻台第二次申设案后,经111年1月19日第999次委员会议决议许可,并于同年2月11日发出许可函,但附加12项负担、14项保留许可废止权及16项行政指导。虽该42项附加事项多数系源自于《镜电视》公司章程、自行提出之营运计划或依NCC要求补正资料内之承诺及说明,但申设许可附加事项如此之多,引发过当质疑。未来有关附加附款之要求,宜遵守《行政程序法》之明确原则及平等原则,谨守分际。

壹苹新闻网-投诉爆料

爆料网址:reporting.nextapple.com

爆料信箱:news@nextapple.com

★加入《壹苹》Line,和我们做好友!

★下载《壹苹新闻网》APP

★Facebook 按赞追踪

壹苹娱乐粉专壹苹新闻网粉专


點擊閱讀下一則新聞 點擊閱讀下一則新聞
郭台铭宣布:副手是《人选之人》艺人赖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