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国民党立法院党团总召曾铭宗指控,监察院长陈菊涉及施压审计部一事,监察院今天发出声明表示,首先,审计权为监察院宪定职权之一,院长陈菊于院会之发言内容全文公开于监察院全球资讯网,可受公评。

监察院指出,审计部于日前提出111年度中央政府总决算审核报告,院会中陈菊院长表达尊重审计部独立行使职权,惟针对外界对审计部提出之决算审核意见有不同解读,如有误认,期许审计部设发言人,就职权性质及报告意旨,予以明确表达适度澄清,方不致引起社会大众误解。

监察院说,就此,与会监察委员亦有表达相同意见,建议审计部宜就外界错误解读,或断章取义部分,设发言人对外说明,或发布新闻稿予以即时澄清。相关发言纪录皆有所载,并公布于监察院全球资讯网,可受公评。

监察院提到,依《宪法增修条文》第7条第1项规定,监察院为最高监察机关,行使弹劾、纠举及审计权。又监察院会议规则第2条第2项第8款规定,审计部审计长、副审计长应列席院会。同规则第3条第3款规定,关于审议中央及地方政府总决算之审核报告事项,应提出院会审议。是以,关于总决算审核报告事项依法为院会处理事项,且审计权为宪定监察职权。

第二,监察院表示,监察院依据决算法、审计法相关规定审议审计部提出之决算审核报告,系属法定职权,与审计人员法定独立职权并无扞格,各界应予尊重

监察院提到,依据《审计法》第17条、第20条及第69条规定,审计部针对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机关绩效,有无涉及未尽职责或效能过低情事;各机关人员有无涉及财务上不法或不忠于职务上之行为;及查处各机关不为负责答复或答复不当案件,依法即应报监察院处理。

监察院表示,又依据《审计法》第34条规定,审计部应将决算审核意见送陈监察院审议。监察院依据「监察院审议中央政府年度总决算审核报告办法」、「监察院审议地方政府总决算审核报告办法」,由各常设委员会审议。

监察院谈及,监察院、审计部均系依据法律独立行使职权,不论审计部依据审计法陈报监察院之案件,或依据审计法、决算法将决算审核报告送监察院审议,均属适法职权之行使,各界应予尊重。

第三,监察院强调,院长陈菊对于审计部独立行使职权向予尊重,期许根据事实即时澄清,媒体报导指为干涉审计职权,与事实不符,陈菊院长向来恪遵宪法分际,于本院院会中一再重申对于审计独立行使职权之尊重,并无干涉或影响审计职权情事,尚祈各界尊重监察院与审计部职权之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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