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说明,为减轻单一自住房屋税负、鼓励房屋有效利用及合理化房屋税负目标,研拟《房屋税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酌降房屋现值在一定金额以下之全国单一自住房屋税率为1%。

针对非自住房屋,改采全国归户,调高法定税率为2%~4.8%,各地方政府均「应」参考财政部公告基准,按房屋所有人全国持有户数订定差别税率并采「全数累进」课征。

另调降出租申报租赁所得达租金标准及继承取得共有住家用房屋之法定税率为1.5%~2.4%(原为3.6%),以鼓励空置房屋释出至租赁市场,满足民众居住需求,及兼顾继承取得共有住家用房屋因难达使用共识所致非自愿性空置情形,具「空屋税」精神。

修法针对建商待售房屋,给予2年合理销售期,财政部表示,考量其为房屋供给者,针对持有期间2年以内之房屋,法定税率调整为2%~3.6%;超过2年的余屋,则适用一般非自住住家用房屋税率范围2%~4.8%。

财政部进一步说明,修法增订自住房屋设籍要件,房屋税由按月计征改按年计征,期房地持有税课征一致,简化作业;另增订信托房屋,与委托人或受益人持有之房屋并计户数适用差别税率,防止分散持有,规避较高税率,以及修正住家房屋现值在新台币(下同)10万元以下免征房屋税适用对象,防杜将房屋分割为小坪数,取巧适用免税。

财政部表示,此次修法除进一步减轻单一自住者负担、增加多屋者及空置房屋持有税负外,并兼具空屋税精神,符合公平正义。

调降全国单一自住房屋之税率,预估受影响房屋数约310万户、税收减少约23亿元;其余修正部分(含调整非自住房屋税率)预估受影响房屋数约96.8万户至135.8万户、税收增加约45.7亿元至55.7亿元,该部将积极与立法院朝野各党团沟通,期能自113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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