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院今天表示,台湾基隆地方法院就新北市金山区公所(下称金山区公所)陈姓雇员因过劳猝死,其双亲提出之国家赔偿诉讼案,一审判决金山区公所应判赔双亲373万元,负起国家赔偿责任。9月27日金山区公所已决议不再上诉,本案国赔案成立,为我国首件公部门约雇人员因过劳猝死成立国家赔偿之案例。
监察委员叶大华、王美玉、纪惠容指出,109年8月4日晚间,年仅29岁的金山区公所陈姓雇员猝死家中。经3位调查委员调查发现,陈员三年受雇期间历经四次调动五次职务转换,遭公所主管滥用沦为血汗小编,使其长期处于超时工作、权小责大与业务负荷过重之状态,又因金山区公所未善尽雇主职业安全防护义务,陈员终致因公过劳猝死,监察院于110年8月通过对金山区公所之纠正案(110社政0002),并要求新北市政府议处相关失职人员。
监委提到,上述判决引用纠正案文所指,陈员于108年1月至109年7月均名列金山区公所加班时数最高之人员,亦时常出差参与区长之公务行程,脸书粉专赞数在2万余人之金山区,为各区排名第1名,显示陈员长期处于高工时、高压且业务过重之状态,认定其系因加班时数过长而导致死亡结果,且金山区公所所属公务员疏未注意陈员长期工作负荷异常情形,可能产生对其生命之危害,并怠于采取必要保护措施,因而成立国家赔偿责任。
监委强调,本案为首件公部门约雇人员因过劳猝死成立国家赔偿之案例,对于公部门之约雇人员劳动权益保障,极具指标意义。本件判决肯认监察权行使对于公部门约雇人员劳动权益之保障,且经持续追踪改善后,新北市政府已惩处金山区公所时任两名区长,并要求所属单位完善职业安全防护作为,对于未采取异常工作负荷促发疾病预防措施,或仅执行部分措施而有不足之单位,持续追踪至改善为止。
监委说,《公务员服务法》已于111年6月22日修正公布,就公务员办公时数、休息日数等勤休重大核心事项订定框架性规范,并就特殊情况之延长办公时数上限,须轮班轮休公务员之相关勤休规范,授权由各权责机关应于维护公务员健康权之原则下,另订规范。
监委也谈及,而行政院人事行政总处于111年12月12日,已于「行政院所属机关学校差勤资料汇整平台」系统,新增「每人每月加班时数统计」、「每月加班时数区间统计」及「每月加班时数补偿运用情形」3项统计及报表产制等功能,协助机关注意同仁工时异常情形。监察院将持续依法监督政府作为,行使监察职权并守护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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