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会表示,为活络不动产证券化市场,协助总体经济发展,参考日本、新加坡及香港等地的不动产投资信托制度,开放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采基金架构发行,新增「不动产投资信托事业」得募集及私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并与现行信托架构REIT并行。
金管会修正《证券投资信托及顾问法》部分条文,并将法律名称调整为《证券与不动产投资信托及证券投资顾问法》,期望为台湾资本市场注入另一股活水。
金管会指出,此次修法将限制基金架构REIT不得投资供居住使用之住宅,以避免对房价造成影响,以及提高重大违反攸关受益人或投资人权益保障之事项之罚锾金额上限至新台币一千五百万元,以强化金管会对证券与不动产投资信托事业及证券投资顾问事业之监理。
整体修法重点涵盖四大面向,如下:
一、 基金架构REIT为契约型基金,由委托人(不动产投资信托事业)与受托人(基金保管机构)签订信托契约,REIT投资人为该信托契约之受益人。另考量证券投资信托事业(下称证投信事业)业务性质亦系以从事投资管理为主,爰开放证投信事业得兼营不动产投资信托事业。
二、 不动产投资信托事业设立资格条件:
(一)、 要求具不动产投资管理经验之机构担任专业股东,且其所认股份,合计不得少于第一次发行股份之50%。
(二)、 参考国外制度暨考量现行证投信事业最低实收资本额,拟授权金管会订定不动产投资信托事业最低实收资本额等资格条件。
(三)、 要求不动产投资信托事业(含专营及兼营)应设置独立董事及审计委员会,并以审计委员会替代监察人。
三、 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管理规范:
(一)、REIT投资标的范围主要包括不动产、不动产相关权利、不动产相关有价证券等项目;明定REIT应至少有一定比率投资于有稳定收入之不动产或不动产相关权利,且每年分配收益应达可分配收益之一定比率。另参酌国外模式允许REIT进行关系人交易,并辅以相关配套管理措施。
(二)、参考国外规范并兼顾REIT之借款现况与财务风险,授权金管会订定REIT借款比率上限、公告方式及其他相关事项。
四、为强化对证券与不动产投资信托事业及证券投资顾问事业之监理,将重大违反攸关受益人或投资人权益保障之事项之罚锾金额上限由新台币三百万元提高至新台币一千五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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