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院今天表示,台南市政府经济发展局(下称经发局)前局长陈凯凌因涉犯《贪污治罪条例》等罪嫌,经台南地方检察署(下称台南地检署)侦查起诉,台湾台南地方法院审理后以112年度诉字第374号刑事判决,陈凯凌犯《贪污治罪条例》「公务员利用职务上机会诈取财物罪」、「公务员假借职务上机会,故意犯诈欺得利罪」、「公务员财产来源不明罪」。
监察院续指出,陈凯凌也犯《刑法》「三人以上共同诈欺取财罪」及《洗钱防制法》「一般洗钱罪」等5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8年,褫夺公权5年;另审计部查核台南市经发局首长宿舍租赁作业,发现陈凯凌涉有财产上不法或不忠于职务上之行为情事。陈凯凌行政违失事证明确,情节重大,经监察委员蔡崇义、林国明、王丽珍调查后,提案弹劾陈凯凌,于11月14日经全数审查委员通过弹劾案,移送惩戒法院审理。
监察院弹劾案文指出,陈凯凌担任经发局长本应奉公守法、廉洁自持,然却罔顾法纪,假借其职务上权力、机会,要求并收受与其有职务上利害关系者之现金180万元、饮宴应酬及性招待13万7200元,并于侦查中无法合理说明其他不明财产来源,且隐匿财产未依法申报。
弹劾文提到,陈凯凌于109年1月就任局长后,即以市府公有宿舍未符合需求,指示该局秘书室于市区租赁房舍做为首长宿舍使用,不顾该局秘书室、会计室及政风室多次表示应依规定办理、会办市府相关权责单位并由市府层级核准意见,却仍僭越市府之职权于109年6月22日中午自行核定同意办理首长宿舍租赁及经费支出,并于22日下午强势主导属员完成签陈「109年度台南市政府经济发展局首长宿舍租赁案」劳务采购案及开、决标。
弹劾文说,上述行为违反《台南市政府宿舍借用及管理要点》、利益冲突回避及《预算法》规定,不法攫取房屋租金及租赁相关费用之财产上利益共计21万7173元,核有财务上不法及不忠于职务行为。此外,陈凯凌不当指示属员、裁量滥用或怠惰办理「七股科技工业区开发案」及「柳营科技工业区污水处理厂代操作劳务采购案」造成执行进度延宕及公库损失。
弹劾文提到,陈凯凌于上述行为已违反《公务员服务法、《公务员廉政伦理规范》、《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回避法》、《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预算法》、《采购人员伦理准则》等规定,且情节重大,核属《公务员惩戒法》第2条第1款违法执行职务之行为。
弹劾案文另指出,陈凯凌110年间购买台○公司「悦○○」建案房屋,签约时要求于总价内加计400万元作为「装潢准备金」,借此提高总价并欺骗地政士登录不实实价在实价登录系统,向彰化银行超贷,诈取296万636元现金;为隐匿该笔犯罪所得,假借委托友人购买股票,分次以现金方式交付友人上开款项,以此方式掩饰、隐匿其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涉犯洗钱。
弹劾文也提到,虽该犯罪行为经侦查机关认定不涉职务上行为,惟已违背《公务员服务法》第6条规定,且陈凯凌身居高位,动见观瞻,所作所为有失官箴,并严重损及政府执行健全不动产市场重大政策之决心与信誉,核属《公务员惩戒法》第2条第2款严重损害政府信誉之违法行为,依法应受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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