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法庭判决指出,修法完成前,公职人员选举得票数最高的落选人(落选头),在得票数与「当选尾」差距在有效票千分之三以内时,都可于投票日之后7日内,依相关规定向管辖法院声请查封全部或一部分投票所的选举人名册及选举票,并对查封的投票所于20日内完成重新计票。
至于叶高洁先前声请重新计票的诉讼,宪法法庭今废弃叶男原本败诉确定的裁定,全案发回高等法院重新审理。
另外,关于《公职人员选罢法》第69条第1项的修法,大法官没有设定期限,但宣告在完成修法前,公职人员选举,包括直辖市议员、县市议员、乡、镇市民代表、直辖市原住民区区民代表、乡、镇、市长、直辖市原住民区长、村里长选举等,得票数最高的落选人,只要符合重新计票要件,都可向管辖法院提出声请,补足法律真空状态。
大法官书记厅附带说明,《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已有重新计票规定,选举结果得票数最高与次高的候选人得票数差距,在有效票数千分之三以内时,次高票候选人可于投票日后7日内,向管辖法院声请查封选举人名册及选举票,并于40日内完成重新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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