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院会今三读通过《殡葬管理条例》增订第21条之2条文,也修订第35等多条文,其中明定殉职警察、义勇警察、民防人员、消防人员、义勇消防人员或其他依法令从事公务的人员,使用公立殡葬设施免收费用,免费标准由直辖市及县市政府定之。

该条文由民进党立委苏巧慧等人提案修正,提案说明指出,殉职警察、义勇警察、民防人员、消防人员、义勇消防人员或其他依法令从事于公务之人员,有冒险犯难执行职务或其他忠烈事迹,得入祀忠烈祠,并得建立纪念碑或纪念坊,目前全国有19个忠烈祠。

提案说明表示,但忠烈祠是入祀或建立纪念坊、碑,并非安葬之所,而各地方政府对殉职警察、义勇警察、民防人员、消防人员、义勇消防人员或其他依法令从事于公务之人员,其使用殡葬设施有无优惠,规定不一;为表国家对殉职人员之崇敬,实应立法明定,其使用公立殡葬设施,免收费用。

此外,今天修法也明定,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设施管理费,不得低于消费者依契约支付一切费用的12%,其中65%为日常支出,35%为急难支出,殡葬设施经营者应于金融机构开设专户,并将管理费存入专户,专款专用,违者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锾,并限期改善;届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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