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源于党产会2016年11月20日作出行政处分,要求国民党在收到处分书30天内,移转中投、欣裕台2公司全部股权给国家,2公司共约156亿元资产全数充公。
国民党随即提起行政诉讼,主张《党产条例》违宪,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多名法官审理相关案件,也认为有违宪之虞,声请释宪,但大法官2020年8月作出释字第793号解释,宣告《党产条例》合宪,指出基于党国体制、凭借执政优势,从国家、人民取得的财产,应「回复或匡正」,意指移转国有。
大法官释宪结果出炉后,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依据释宪意旨,认为国民党从1953年到1972年都仰赖政府补助,比例占该党年收入5至9成,大多数年度超过8成,党费收入仅占2%至4%,根本无法支应每年支出。
北高行认定国民党成立中投公司虽陆续出资2亿元,但这些钱不是来自于党费、政治献金、捐赠竞选经费等正当财产,而欣裕台的资产全部来自于中投公司,不是国民党出资成立,既然中投公司资产属于不当取得财产,欣裕台股权当然也是不当取得财产,因此北高行2022年8月18日判决国民党败诉,应将持有的中投、欣裕台全部股权移归国有。
国民党上诉后,今遭最高行政法院驳回,全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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