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党籍的萧慧敏历任第15、16、19届云林县议员,2022年以现任议员身分,登记参选第20届云林县议员,判决指出,同年10月26日晚间,萧慧敏在蔡姓女子家中,将500元现金放入她上衣口袋,蔡女虽回绝,但萧女仍留下500元,转身离去,双方未达成贿选期约。

另外,萧慧敏将23万9000元分别交给4名桩脚,嘱咐他们以每票1000元代价买票,检警查获桩脚已向63名选民买票,加上萧慧敏亲自塞钱的1人,共计向64人买票,显然是有组织性、系统性及计划性的贿选行为。

检方除了依《选罢法》起诉萧慧敏,另向民事庭提告当选无效,一审判决萧女当选无效后,她上诉主张自己的得票数比落选头多出1483票,意指她贿选的64票根本不会影响选举结果,但二审不采信这种离谱辩词,去年11月判她当选无效确定。

刑事部分,一审去年6月判萧慧敏2年徒刑,缓刑5年,但二审认为她虽坦承贿选,却在当选无效案主张她的贿选行为不会影响到投票结果,并非真心悔悟,而且她先前当过3届议员,2022年以现任议员身分贿选,严重妨害选举公正、公平与廉洁,严重影响选风,不应缓刑,因此去年10月改判撤销缓刑,刑度仍为2年徒刑,最高法院今驳回上诉定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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