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园地检署指出,马治薇(40岁,在押)去年4月初,赴中国结識对台工作单位人员「冰姐」、「阿浩」等人,双方商议由马提供我国政治组织人员资料情报及参与选举以换取资助,马治薇随后透过管道取得立法院的「中华民国111年9月中央各机关国会联络名册(含总统府、监察院、国家安全会议、国家安全局等行政机关及情治单位)」,并扫瞄后传给「冰姐」、「阿浩」以取得信任。

去年4月、5月间起,马治薇多次接受招待前往大陸,并分别收受资助美金1万元及5,000元;去年10月间、12月间,马治薇再度前往大陸会面,随后利用虚拟通货隐密特性,收取泰达币(USDT、与美金等值)8,306元、1,106元、9,910元,隐匿金流,作为选举所用,并登记参选立委。

马治薇。资料照片
马治薇。资料照片

由于马治薇在选举期间提供我国调查情治人员资料、选举相关资讯或受对方有关选举活动之指示,而有受渗透来源资助、指示为参与公职人员选举竞选行为,今年1月4日经检察官指挥桃园市调处搜索其住处,并通知到案后,认马治薇涉犯《反渗透法》第4条之受渗透來源资助为參与竞选行为罪嫌,罪嫌重大,且有串证、灭证、逃亡之虞,翌日向法院声请羁押获准。

桃园地检署今天依涉嫌违反国家安全法等罪嫌侦结起诉,并以马治薇犯后矢口否认有何违反反渗透法犯行,避重就轻,犯后态度不佳,请法院审酌其为谋私利,受境外敌对势力,渗透来源资助逾百万元,在我国立委选举期间,企图深入国会危害我国主权及自由民主宪政,量处有期徒刑3年8月,并科罚金200万元。

全案经移审桃园地院后,法官认为马治薇仅坦承有违反个人资料保护法第19条、第20条第1 项而触犯同法第41条非法搜集处理利用个人资料罪,而矢口否认违反反渗透法第4条第1项而犯同法第4条第2项之受渗透来源资助为参与竞选行为罪、国家安全法第2条第2 项而犯同法第7条第2 项等罪嫌。且有相关供述证据及非供述证据在卷可佐,足认犯罪嫌疑重大。

由于马治薇在去年4月至5月间,频繁入出境我国与大陆地区,显有相当逃亡国外之能力,堪认有事实足认有逃亡之虞,且有事实足认有勾串共犯或证人之虞,而有羁押之原因,桃园地院今天下午裁定自3月1日起执行羁押并禁止接见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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