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交通安全设施条例」草案规范中央及地方政府,必须拟订行人交通安全设施推动及改善计划,建置安全、无碍及可连续通行的行人用路空间,每年需考评、公布执行成效。

民众在意人行空间及无障碍设施不足,此条例也订有规范及处理原则。内政部说明,既有道路上,如有电信箱、邮筒、消防栓等公用事业设施、设备,影响行人通行时,地方政府主管机关必需协调使用人,择定迁移位置,并限期改善、迁移或拆除,若未在期限内完成者将给予裁罚。

此外,地方政府可将医疗院所、学校、机关、大众运输场站等行人密集场所周边,公告指定范围为行人友善区,并举办说明会听取在地意见,拟订优先改善措施,如增设人行道、强化警示及无障碍设施、车辆速限标志或标线、降速设施等,借此提供各年龄层行人更安全、友善且可连续行走的空间。

条例明定,中央拟定行人交通安全设施推动计划,各县市据此制定改善计划,并搭配奖惩机制以落实,每年公布执行情形;都市计划区域内一定宽度以上道路未施设人行道者,地方政府应拟订分年分期建设计划,进行改善。

内政部表示,期盼各界支持条例,尽速完成立法,全民共同守护行人通行权益及安全,以达成2030年行人事故减少50%,2050年行人交通事故零死亡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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