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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晓玲今表示,有些人质疑本党团与本人提案修正立法院职权行使法第 15 条之 2 的规定,要求总统每年应赴立法院进行国情报告并接受备询一事,是否有违宪法增修条文第 4 条第 3 项规定:「立法院于每年集会时,得听取总统国情报告。」依前述规定,立法院「得」听取总统国情报告,条文使用「得」,表示立法院有斟酌邀请或不邀请总统报告之裁量权。

翁晓玲说,修宪当时引入此制,原本是规范总统不得主动赴立法院提出国情报告的初衷,但是陈水扁 2004 年曾在民进党全国临时代表大会上表示愿赴立法院做国情报告,针对有关军售的各项争议、台湾参与联合国及两岸和平发展等重大国家政策提出报告,阿扁说他将咨请立法院尽速安排,进行理性的对话与沟通。总统府之后向立法院发出咨文,可惜最后被立法院拒绝。

翁晓玲直言,总统实际上握有庞大的行政权力,从部会首长的人事任命、国家政策大政方针与重要政策议题,总统均是最终拍板决定者,行政院长不过是遂行总统意志的执行者,并无实权。

她认为,总统既是国家最高的行政首脑,基于责任政治和权力分立制衡原则,自应每年至立院进行国情报告,而立法院亦应肩负起监督执政者之责,不仅不能拒绝总统主动至立院来报告,而且还应当作是立院本身重要的职权、职责,每年必定邀请总统至立院来进行国情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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