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法庭于昨天就《教师法》规定及教育部相关函释等,将具合格教师证之代理教师叙薪办法授权由地方主管机关自行订定,涉有违反宪法第15条、第23条及司法院释字第707号解释等疑义,进行言词辩论。

国家人权委员会以鉴定机关身分,由委员叶大华代表出席宪法法庭提供鉴定意见。人权会鉴定意见书指出,近年由于少子女化因素、主管机关借由编制内员额控留或增置编制外人力等方式,致使代理教师占全体教师比例逐年攀升,于现行国民教育之教师结构上,已属学校间常态化设置的教师编制性质,而逸脱原先的设置本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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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书提到,教育主管机关未能妥适平衡代理教师之聘用状况、工作条件与待遇,殊不利于教育品质的稳定与把关,更有甚者将造成教育不平等效应,故现行法制难谓与国际人权公约工作平等权、儿童最佳利益原则相符。

叶大华表示,教育部在监察院于2022年间提出调查报告及纠正案后,已加强控管各校之员额控留比例,除统一要求地方政府就代理教师之聘任应给予完整聘期外,相关法令也随之修正,使代理教师聘期待遇事项,全国渐趋一致。本件有关合格代理教师职前年资提叙的争议,参照司法院释字第707号解释,教师待遇事项具重大公益性质,宜认属宪法第108条所定教育制度范畴,具有全国一致的性质。

叶大华另针对有关代理教师充斥于教育现场等相关情形说明,现行全国高级中等以下学校代理教师比例约为12-16%,且受少子化等影响近年正式教师开缺偏少,惟去年正式教师开缺激增,系因受相关聘任办法修正及教育部因监察院调查加强员额编置比例控管之影响;另偏乡教师荒与代理教师难寻的现象,系长久积累而成之制度性问题,各界应正视长久以来代理教师撑起基层及偏乡教育的付出与贡献。

叶大华指出,合格代理教师具备与正式教师同等专业背景,本案所涉不同身分教师之差别待遇需符合手段与目的之合理性,故不应仅从各级政府财政负担能力作因地制宜之思考,也应据《经社文公约》第23号意见书第12段公平评价代理教师之工作价值,及其待遇事项是否为合理之差别对待。

意见书谈及,代理教师的待遇攸关其生活保障,为使之均能安心致力于教育工作,以提升教育品质,实属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应本于《儿童权利公约》第3条第1项规定揭橥之「儿少最佳利益原则」考量;此外,我国宪法亦明定教育经费应「优先编列」及推动,各县市政府财政负担因素,应不足作为合理差别待遇的考量。

而代理教师所负职责,实质上已等于或相当接近正式教师所应承担之义务时,却仍领取明显低于正式教师之报酬,难认与《世界人权宣言》第23条及《经社文公约》第7条所定,人人均享有「公正和合适的工作条件」及「同工同酬」之国际人权标准相符。建议政府应妥为编列相关预算,以利吸引多元人才加入,避免因各地方政府财政状况,影响代理教师工作待遇,加重教育资源之城乡落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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