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地检署不起诉处分指出,江姓男子去年10月29日于新北市淡水区连署站,以签署连署书可获得米酒1瓶、存钱筒1个、面纸1包及原子笔1支等赠品,作为诱因吸引民众参与连署,遭警方送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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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黄姓证人在侦查庭证称,看见1名老妇人从存钱筒中拿出现金200元,另有宋姓、吕姓、廖姓3名证人证称,江男未餽赠金钱,而是以送米酒为主,其余赠品是民众要求才会额外送。
检察官认为,黄姓证人的消息来源、证词前后供述不一,难认定江男涉犯连署行贿罪,且所赠送物品廉价,显不足以动摇选民投票意向,故日前把江男不起诉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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