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8会馆负责人郭哲敏去年7月因涉《组织犯罪条例》、《洗钱防制法》、《银行法》等罪行䲣泰国被逮捕,但后来报出包括警大校长陈檡文、中山分局侦查队长林弘基,与身兼高检署检察官的警政署前政风室主任黄锦秋、新北检察官王涂芝等人,都先后到过88会馆接受无偿招待。
监察院今天表示,黄锦秋、王涂芝出入「88会馆」接受无偿招待,又王涂芝侦办郭哲敏洗钱案时,签发拘票拘提被告,但明知移民署四次通报郭入出国讯息,却指示放行,致郭潜逃国外;且每次郭通关后,皆未要求执行人员记载不执行之事由及缴回拘票,监察院于4月9日提案弹劾黄锦秋及王涂芝,移送惩戒法院审理。监察院今通过监察委员林国明、叶宜津及高涌诚所提调查报告,针对法务部未建立妥适的拘票管制机制,及新北地检署疏于监督所属检察官行使强制处分权,提案纠正法务部及新北地检署。
纠正案文指出,司法机关依《入出国及移民法》规定,通知移民署「暂时留置」被告,因涉及人身自由之剥夺或限制,需另有刑事诉讼法强制处分之依据。又检警机关欲得知被告入出国行踪,本得依内政部订颁之联系要点,函请移民署为「入出境告知」;如属重大经济犯罪或重大刑事案件,且情况急迫时,得依同法「暂时禁止出国」。
纠正文也提到,检察官亦得依《刑事诉讼法》强制处分,有多种侦查手段可资选择,检察官应选择「唯一或最小侵害方式」;且被告非有抗传或犯罪嫌疑重大之实质理由,经检察官审酌必要时,始得签发拘票。不能以签发拘票作为留置被告的手段。
纠正文指出,然法务部未依《法院组织法》所依据的检察行政监督权责,建立妥适的拘票管制机制,致部分检察官为求侦查便利,先行签发有效期间长达数个月的拘票,通知移民署于被告出入国时「暂时留置」,再于移民署通知后,决定是否指示司法警察到场拘提,违背司法强制处分的正当法律程序;新北地检署明知所属检察官滥行签发拘票,又未于执行后记明不能执行之事由缴回拘票等严重违背正当法律程序等情事,却推称系实务常见作法而未加以监督,有违《法院组织法》所定检察事务指令权。
纠正文并表示,又检察官限制被告出境、出海,应以书面记载相关事项及救济方法行之。本件新北地检署竟于2022年3月10日以「台湾新北地方检察署通知禁止入出境∕暂时留置管制表」,函请移民署对被告「自2022年3月4日起至2022年11月3日止限制出境、出海」,违背正当程序,亦有重大违失。
纠正文也说道,有关员警具名指诉王涂芝在检警联系之聚餐场合后,涉嫌权势性骚扰部分,调查报告指出,新北地检署知悉上情后,应即主动介入调查以确认事件之始末,设身处地主动关怀被骚扰者之感受,采取适当解决之措施。然该署却函请警政署提供检举人个资,并于检举人在内部督察系统介入「关心」后,以其不愿提起申诉为由,迳将全案签结,显然违背性别平等工作法及相关函释之规定,故函请新北地检署检讨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