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会今天第三度审议国民党、民众党版的《立法院职权行使法》,而今天也审议攸关「听证会制度」的同法第九章。根据二读的条文第59条之1规定,各委员会、调查委员会、调查专案小组为审查院会交付之议案、全院委员会为补选副总统、弹劾总统副总统或审查行使同意权案得举行听证会。

该条文提到,涉及外交、国防或其他依法令应秘密事项者,以秘密会议行之;除前项规定外,听证会应公开举行,但有下列情形,应部分或全部不公开:「个人隐私遭受不当侵害之虞」、「个人生命、身体或其他自由遭受威胁之虞」、「营业秘密遭受不当侵害之虞。以秘密会议或不公开方式行之者,所有与会者对于应秘密事项负有保密之义务」。违反前项有关保密义务之规定者,适用国家机密保护法、刑法及其他有关法令之规定处罚。

第59条之2规定,听证会须经全院委员会、各委员会、调查委员会或调查专案小组召集委员同意,或经前列委员会、专案小组全体委员3分之1以上之连署或附议,并经院会议决方得举行。前项议案于院会审议时,不受本法第71条之1有关党团协商逾1个月无法达成共识始能处理规定之限制。

第59条之3规定,由调查委员会、调查专案小组、委员会举行之听证会,以召集委员为主席,调查委员会、调查专案小组、委员会成员,得出席听证会;由全院委员会举行者,以院长为主席,全体立法委员均得出席。听证会得邀请政府人员及社会上有关系人员出席表达意见与证言。应邀出席人员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出席。

第59条之4规定,受邀出席之政府人员或与调查事件相关之社会上有关系人员于必要时,经主席同意,得由律师、相关专业人员或其他辅佐人在场协助。

第59条之5规定,出席人员有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绝证言或表达意见:一、涉及国家安全、国防及外交之国家机密事项;二、逾越听证会调查之目的所提出之诘问或对质;三、依行政诉讼法之规定得拒绝证言之事项;四、涉及受法律明定保护之个人隐私或其他秘密事项。无正当理由缺席、拒绝表达意见、拒绝证言、拒绝提供资料者,得经立法院院会决议,处新台币1万以上10万元以下之罚锾,并得按次处罚。前项罚锾处分,受处分者如有不服,得于处分书送达之次日起2个月内,向立法院所在地之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同法规定,出席听证会之政府人员为证言时,为虚伪陈述者,由主席或质询委员提议,出席委员5人以上连署或附议,经院会决议,移送弹劾或惩戒。出席听证会之政府人员为证言时,为虚伪陈述者,依法追诉其刑事责任。出席听证会之社会上有关系人员为证言时,为虚伪陈述者,得经立法院院会决议,处新台币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之罚锾。前项罚锾处分,受处分者如有不服, 得于处分送达之次日起2个月内,向立法院所在地之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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