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国民党、民众党团共推的《立法院职权行使法》修正案,加上部分民进党团提出的再修正动议,28日正式三读通过,重点如下:

总统国情报告

《立法院职权行使法》三读修正条文第15条之4规定,立法委员于总统国情报告完毕后,得就报告不明了处,提出口头或书面问题。立委进行口头提问时,总统应「依序即时回答」;其发言时间、人数、顺序、政党比例等事项,由党团协商决定。立委的书面问题,总统应于7日内以书面回复。但事项牵涉过广者,得延长5日。

反质询&藐视国会

《立法院职权行使法》三读修正条文第25条规定:质询的答复,不得超过质询范围之外,并不得反质询。

被质询人除为避免国防、外交明显立即的危害或依法应秘密的事项者并经主席同意者外,不得拒绝答复、拒绝提供资料、隐匿资讯、虚伪答复或有其他藐视国会的行为。被质询人非经立法院会或各委员会同意,不得缺席。

违反上述规定的政府人员,由主席或质询立法委员提议,出席立法委员5人以上连署或附议,经院会决议,移送弹劾或惩戒。

质询人经主席依规定制止、命出席或要求答复却仍违反者,由主席或质询立法委员提议,出席委员5人以上连署或附议,经院会决议,处被质询人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锾。逾期仍不改正者,得按次连续课处罚锾。受处分者如有不服,得向立法院所在地的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此外增订《刑法》藐视国会罪,28日同步于院会三读通过。

人事同意权

《立法院职权行使法》三读修正条文第29条规定:立法院依《宪法》、《宪法增修条文》及法律规定行使人事同意权时,审查后提出院会以记名投票表决,而且自交付审查日起,期间不得少于一个月,且应于审查过程中举行公听会。被提名人的学经历、财产、税务、刑案纪录表等资料,应由提名机关于提名后7日内送交立法院参考。

第30条规定:被提名人应于提出书面答复及相关资料的同时,提出结文,并应于结文内记载已据实答复,绝无匿、饰、增、减,并已提出相关资料,绝无隐匿资料或提供虚伪资料。但就特定问题的答复及资料的提出,如有行政诉讼法所定得拒绝证言的事由并提出书面释明者,不在此限。

第30条之1规定:被提名人面对立委审查时,答复不实、隐匿资料或提供虚伪资料的罚则,例如经院会决议者,得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锾。受处分者如有不服,得向立法院所在地的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31条规定:同意权行使的结果,由立法院咨复总统或函复行政院长。如被提名人未获同意,总统或行政院长应另提他人咨请或函请立法院同意。

调查权

《立法院职权行使法》三读修正条文第45条规定:立法院得经院会决议设调查委员会,或得经委员会决议设调查专案小组,对相关议案或与立委职权相关的事项行使调查权及调阅权。调查委员会或调查专案小组得要求有关机关,就特定议案涉及事项提供参考资料,并得举行听证,要求有关人员出席提供证言及资料、物件。

第46之2条规定:立法院行使调查权不得逾越调查目的、事项与范围,并应尊重其他国家机关受宪法保障独立行使之职权,及行政首长就特定机密决定不予公开的行政特权。

此外,裁判确定前的诉讼案件、卷证,立法院也不得行使调查权;尚未确定之诉愿事件,或其他依法应独立行使职权之机关处理案件,立院也不得行使调查权。

第47条规定:调查委员会或调查专案小组为行使调查权,得要求政府机关、部队、法人、团体或社会上有关系人员于5日内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及档案。但相关文件、资料及档案原本业经司法机关或监察机关先为调取时,应叙明理由,并提供复本。

第48条规定:政府机关或公务人员违反《立法院职权行使法》规定,于立法院调阅文件、资料及档案时拒绝、拖延或隐匿不提供者,得经院会决议,移送监察院依法提出纠正、纠举或弹劾

法人、团体或社会上有关系人员违反《立法院职权行使法》规定,于立法院调阅文件、资料及档案时拒绝、拖延或隐匿不提供者,得经院会决议,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锾,并得按次处罚至改正为止。受处分者如有不服,得向立法院所在地的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举行听证会

《立法院职权行使法》三读修正条文第59条之1规定:各委员会、调查委员会、调查专案小组为审查院会交付的议案、全院委员会为补选副总统、弹劾总统副总统或审查行使同意权案,得依《宪法》第67条第2项规定举行听证会。

涉及个人隐私、个人生命、营业秘密等情形,可以部分或全部不公开,并规定秘密会议或不公开方式与会者,负有保密事项的义务。

第59条之2:听证会须经全院委员会、各委员会、调查委员会或调查专案小组召集委员同意,或经前列委员会、专案小组全体委员1/3以上的连署或附议,并经院会议决,方得举行。

第59条之3:听证会得邀请政府人员及社会上有关系人员出席表达意见与证言。应邀出席人员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出席。

第59条之4:受邀出席的政府人员或与调查事件相关的社会上有关系人员于必要时,经主席同意,得由律师、相关专业人员或其他辅佐人在场协助。

第59条之5:除涉及国家安全、国防外交之国家机密,或逾越听证会调查之目,或依行政诉讼法得拒绝证言事项,及受法律保护之个人隐私或秘密事项,出席人员不得拒绝证言。

无正当理由缺席、拒绝表达意见、拒绝证言、拒绝提供资料者,得经立法院会决议,处1万以上10万元以下罚锾,并得按次处罚。

出席听证会政府人员为虚伪陈述者,由主席或质询委员提议,经院会决议,移送弹劾或惩戒。也得依法追诉其刑事责任;社会上有关系人员为虚伪陈述者,得经立法院院会决议,处新台币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之罚锾。受处分者如有不服, 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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