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伟胜首先指出,此次立法院职权行使法第15-1条、15-2 条以及15-4条关于将总统赴立法院进行国情报告义务化、定期化、常态化、质询化的做法,在没有修宪的情形下改变了宪法的规定、安排,而有违宪之情形。
洪伟胜表示,从文义观察,宪法增修条文第4条第3项「立法院得『听取』总统国情报告」,赋予两宪政机关在相互尊重的前提下,由立法院听取国情报告的机会,但是无法得出立法院因此有提问的权力,更没有总统因而有答询的义务。
洪伟胜说明,从历史考察也可以看出,当年增修条文规定「国民大会集会时,得听取总统国情报告,并检讨国是,提供建言」,目的不是在质询总统,更重要的,后来增修条文将听取国情报告的机会移归立法院的时候,还将本来条文中「检讨国是、提供建言」的规定刻意删除,目的就是作出区隔,但这次的修法,显然扩张了当时刻意不赋予立法院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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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伟胜解释,我国在1997年修宪之后确立了双首长制的宪政制度,总统及立法院都由人民直接选举产生,行政院院长由直接总统任命,增修条文明文规定,由行政院对立法院负责,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针及施政报告,并接受立法院的质询。本次的修法显然混淆了这个宪法上面所刻意做出的权力安排,混淆了总统的国情报告与行政院对立法院提出的施政方针与施政报告,以及由行政院接受立法院质询、对立法院负责的宪政制度。同样的情形也发生在第 15-2条把行政院所负责的国家重要政策议题也纳入国情报告的情形。
洪伟胜进一步说明,这个把总统的国情报告等同于行政院长提出施政方针与施政报告并接受即问即答的质询的违宪情况,其实从对照立法院职权行使法本次的修法,以及该法第三章所规定的听取行政院报告与质询的高度雷同,也可以明确地知道,本次的立法院职权行使法修法,未经修宪程序,实质变更增修条文第 4 条第 3 项宪法安排,已违反增修条文第 4 条第 3 项的总统赴立法院国情报告之规范意旨及目的,抵触宪法就总统权力、中央政府体制之安排,与宪法所定权力分立、责任政治原则相悖而违宪。
至于关于人事同意权之相关规定,洪伟胜指出,一方面设下了与总统提名人选的适任性并无必然直接关连的条件,除了设有罚锾规定外,并明定其效果是不予审查、不行使同意权, 使宪政机关可能因此无从行使职权、发挥功能,国家宪政制度之完整因而遭受破坏,逾越立法院人事同意权的界限,违反了宪法所定的机关忠诚义务,并侵害总统的人事主动形成权。
最后,有关立法程序上,此次累积了许多未议而决的瑕疵,已经达到重大而明显瑕疵的程度,使得民主国原则在刻意操作之下,只剩下粗糙的数人头、多数决。尤其,相关法案最终是以无记名投票的举手表决方式通过,在公报、议事录上从未出现个别委员的决定纪录,使国民无从具体了解个别的立法委员的投票结果并去追究责任,依照 499 号解释的标准,已经违背了公开透明原则,逾越国会自律的界限与宪法所定民主国原则,因而违宪。
洪伟胜直言,希望大法官能够明确判断,2024年的台湾,就涉及国家重要宪政机关的权力运作、可能对人课处刑罚的重要法律规范,我们对于民主、法治及人权保障的要求,是不是能够允许回到万年国会时代,能够接受用无记名举手表决、数人头就好的方式来决定这些重要的法规范。
洪伟胜提到,本次立法另外涉及关于质询、调查、听证等规定,同样有违宪争议,不过受限于宪法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可能难以一并由总统以宪政机关的立场来提起宪法诉讼,不过我们也促请宪法法庭,如果其他宪政机关有提起宪法诉讼的情形,能够并案审查,让大家的意见都能够一并交宪法法庭来参采。
洪伟胜表示,考量到目前立法院已经有请总统赴国情报告的相关议案, 随时可能表决通过,导致总统有按照违宪的法律进行国情报告并接受质询的情况,将严重破坏宪法当中的制度安排,同时,这种宪政体制、权力分立的破坏,一旦发生,就无从回复;就行使人事同意权相关规定而言,第 13届的考试委员任期即将届满,总统目前提名的第14届考试院正副院长以及考试委员的人选也已经在立法院审查中,如果让立法院用修正后的新规定审查相关人事,不仅可能损及总统的人事主动形成权,最后甚至会使得宪政机关停止运作,导致机关忠诚义务违反、国家考试无法顺利举行,因此,我们也会在提出本案声请的同时,声请宪法法庭能够作适当的暂时处分裁定,以防止相关违宪法律造成难以回复的公益损害,来维护台湾的自由民主宪政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