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欺犯罪危害条例(打诈专法)」、「洗钱防制法」、「通讯保障及监察法」及「科技侦查及保障法」法案,合称「打诈新4法」。卓荣泰日前在立院备询时表示,施政首重「五打七安」,政府不遗余力地打击黑、金、枪、毒、诈,保障治安、食安、道安、工安、校安、居安,以及资安,守护安定公义的社会。
而就在卓荣泰喊话后,立法院于今天(12日)三读通过打诈四法中的《诈欺犯罪危害条例》。
其中在第39条明定,具一定规模的网路广告平台业者,如Meta(脸书)、TikTok(抖音)等,需「类落地」在台设置法律代表人,并需配合台湾防诈措施,网路广告平台刊登或推播的广告,不得含有涉及诈欺的内容。
若网路广告平台业者在知悉刊登或推播的广告为诈欺广告或明显涉及诈欺时,应主动或依司法警察机关及相关主管机关之通知,于期限内移除、限制浏览、停止播送或采取其他必要处置,并将广告托播者、出资者等相关资讯提供司法警察机关。若违反规定,视视情节轻重可处25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罚锾,后续还可进一步降低流量甚至限制接取。
条文也明定,若网路广告平台业者未揭露或揭露资讯不全、未验证委托刊播者或出资者身份,或未订定诈欺防诈计划,可处20万以上、500万以下罚锾,情节重大者可处100万元以下、2500万元以上罚锾。
第43条也规定,诈欺部分,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之四之罪,诈欺获取之财物或财产上利益达新台币五百万元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三千万元以下罚金。达一亿元者,处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三亿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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