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法庭公告全文如下:
立法院职权行使法修正条文及刑法第141条之1等规定于113年6月24日修正公布。立法委员柯建铭等51人(113年度宪立字第1号)、行政院(113年度宪国字第1号)、总统赖清德(113年度宪国字第2号)及监察院(113年度宪国字第3号),分别就其行使职权或因行使职权所适用之法规范,认有抵触宪法部分,向宪法法庭声请法规范宪法审查,并同时声请暂时处分,暂时停止适用上开法律规定。
宪法法庭收受上开声请案后,为调查暂时处分之必要性及其范围,依宪法诉讼法第43条第2项及宪法法庭审理规则第53条等规定,于113年7月10日下午公开行准备程序,通知声请人及指定相关机关立法院到庭陈述意见并为必要之调查。经斟酌声请意旨及指定相关机关之言词及书面陈述内容,宪法法庭于今(19)日就本件声请暂时处分部分作成113年宪暂裁字第1号裁定,并依法对外公告。本裁定主文如下:
「一、中华民国113年6月24日修正公布之立法院职权行使法第15条之4、第25条、第29条之1第3项、第30条第3项、第30条之1第1项、第2项、第45条、第46条之2第3项、第47条、第48条第2项、第59条之1第1项关于调查委员会与调查专案小组部分、第59条之3第2项、第59条之5第2项、第4项、第5项、第6项及刑法第141条之1规定(详如附表二),自本裁定公告之日起,暂时停止适用。
二、113年6月24日修正公布前之立法院职权行使法第25条、第45条及第47条规定得暂予适用。
三、 其余暂时处分之声请驳回。」
本裁定全文、意见书、主文立场表、声请书及答辩书等相关文件均已公告于宪法法庭网站。本裁定理由摘要,详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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