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于今年5月28日三读通过国会职权修法相关条文,行政院提出覆议遭立法院否决,总统于6月24日公布,国会职权修法法律已于6月26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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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进党立法院党团、行政院、总统赖清德、监察院先后声请释宪及暂时处分。宪法法庭7月10日就暂时处分召开准备程序庭,7月19日裁定国会职权修法有关「听取国情报告」「听取报告及质询」「人事同意权行使」「调查权行使」「听证会举行」及「藐视国会罪」等规定暂停适用。
宪法法庭今天上午9时至下午5时将进行言词辩论,上午辩论主题为立法程序、听取总统国情报告、听取报告与质询、人事同意权之行使相关规定部分。下午辩论主题为调查权的行使、听证会的举行相关规定部分、刑法第141条之1(藐视国会罪)规定。
民进党立院党团以民进党立委柯建铭、吴思瑶及钟佳滨为到庭代表,偕同诉讼代理人陈鹏光、陈一铭及方玮晨律师到庭;行政院以秘书长龚明鑫代表,偕同诉讼代理人陈信安教授、李荃和及赖秉详律师到庭;赖总统由总统府秘书长潘孟安及副秘书长张惇涵代表,偕同诉讼代理人孙迺翊教授、苏慧婕副教授、洪伟胜律师到庭;监察院由秘书长李俊俋代表,偕同诉讼代理人李元德律师及姚孟昌助理教授到庭。
相关机关立法院由国民党立委吴宗宪、翁晓玲及民众党立委黄国昌代表,偕同诉讼代理人林石猛律师、仉桂美副教授及叶庆元律师到庭;法务部则由次长黄谋信代表,偕同诉讼代理人检察司副司长简美慧及主任检察官刘怡婷到庭。宪法法庭并依各造推荐指定张文贞、林佳和、董保城及黄铭辉等专家学者提供专业意见。
声请人陈述意见指出,本次修法程序背离责任政治与民主原则,已达重大明显瑕疵之违宪程度。有关课予总统向立法院为国情报告之义务部分,创设总统对立法院负责之关系,混淆行政院向立法院负责之中央政府体制设计及权力分立安排,抵触宪法增修条文第4条第3项规定意旨。
关于人事同意权之行使部分,声请人认为,本次修法课予被提名人有答复问题及提出资料之义务,并就违反者明定有不予审查之法律效果,使宪政机关有因立法院消极不行使同意权而陷于无从行使职权之窘境,此与宪法所定机关忠诚义务有悖。
声请人表示,有关调查权的相关修法已逾越司法院释字第325号、第461号、第585号及第729号解释所树立之立法院职权行使界线,其中平行调查及立法院调查报告具有拘束监察院之效力等规定,更是侵入监察权之核心领域,侵害监察委员受宪法保障之独立性,违反权力分立原则。
关于听证会之部分,恐有侵犯人民之不表意自由、隐私权、财产权等基本权利,并违反正当法律程序之疑虑。又刑法第141条之1规定不仅违反法律明确性原则,也抵触正当法律程序。
相关机关立法院则主张,声请人立法委员部分,明显不符宪法诉讼法第49条少数立法委员声请法规范宪法审查之要件,声请人行政院、总统及监察院明显不符宪诉法第47条、第48条机关声请法规范宪法审查之要件,声请均不合法,应不受理。
立法院指出,本次修正立院职权法的目的在于维护人民知的权利,修法过程符合相关议事规则,且与释字第499号解释之情形有别,不应采取相同审查标准。总统是最高行政权之一部分,总统国情报告可比拟为「不真正义务」,即非法律义务而系总统之政治承诺,因此相关规定并不违宪。
立法院认为,人事权为行政及立法两权共享,本次修法有关人事同意权之行使规定均符合国会自治,应为合宪。另「质询」是宪法赋予立法委员之权力,借此了解施政方向、法案及预算执行并揭露违法、失职等情形,如官员得任意拒绝出席、答询,质询权将形同具文。又立法院调查权是国会固有权限,其特性是对事不对人,追究政治责任,与监察院之调查权不同。
法务部到庭陈述意见表示,刑法第141条之1规定未设有具结程序,无从界定公务员真实陈述义务范围,且未规定拒绝证言之告知义务及缺乏准驳拒绝证言之配套程序,有违正当法律程序。
张文贞、林佳和、董保城及黄铭辉等专家学者也分别在宪法法庭提供专业意见,对相关法律合宪与否有不同看法;大法官蔡彩贞、詹森林、黄昭元、尤伯祥也先后提问,由声请方或立法院提出说明或回应。审判长许宗力并谕知如认有补充必要,可于7日内以书面补充说明。
本次言词辩论历时约6小时,许宗力于声请人、相关机关结辩后,宣示言词辩论终结,本案于言词辩论终结后3个月内宣示判决;必要时,得延长2个月。(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