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委员会报告指出,不论是《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或《儿童权利公约》,皆强调公约保护的对象包含所有居住在我国的人民,不论公民或非公民皆享有不受歧视的权利,「人人」有受教育之权,且教育权之实践应立基于「机会平等之基础上」,包括所有具国际移民背景儿童,更何况是具有永久居留身分者及其子女。对于现行规定以国籍界分,排除已取得永久居留身分者及其子女的高级中等教育学费补助资格,权责机关没有说明具体的合理性、必要性,确有差别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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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委员会进一步表示,面对少子化以及高龄化,政府部门正积极建立各项措施,如鼓励生育、引进外国专业人才,并放宽居留制度,以达留才揽才、增加我国人口红利。不可避免必须面对外国人基本权利保障的系统性问题,应视与我国关系密切程度予以层级化的差别对待标准。
人权会建议,权责机关应考量对取得永久居留身分者及其子女,使其享有与本国籍学生相同之中等教育学费补助。并且也建议于国家财政状况允许以及合理的教育资源分配下,逐步达成公约要求的经济可取得性,中等教育应逐渐采行免费。此外,应加强国际人权公约之相关教育训练,并对非我国籍住民及其子女受教育状况及需求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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