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院今(5日)召开记者会指出,监委纪惠容、王幼玲调查发现,解雇渔工之渔船仍持续出海作业。依据劳动部函复监察院资料,去年因为休渔受影响渔工总计64位,分属45个雇主,委托3家仲介业者;依据劳动部劳动力发展署陈述,雇主解约的状况,过去3年共有196案,涉及205名移工提早解约,解约再申请聘用有144案,涉及513人。实际上外籍渔工因休渔期被频繁转换工作、数个月无法得到薪水的情形,并非单一年度发生的案件,受影响人数远远超过64人。

根据劳基法规定,外籍渔工因捕鱼淡季或依照雇主指示而未出海捕鱼,雇主应正常给付外籍劳工每月全薪,若渔工被迫停工,解聘应该要有资遣费,且渔工等待转换雇主期间,原雇主仍有生活照顾管理责任。

监委纪惠容、王幼玲访谈49位渔工,调查后发现,这些外籍渔工「于捕捞季节结束后(休渔期),被要求下船」、「签约3年却长期没有工作,形同无薪假」、「签下自愿提早解约同意书并非其真意」、「住宿环境恶劣」、「渔工须自行负担食宿费用」,及「护照或居留证由仲介保管」等违反权益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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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工表示,「来台之前,未被告知休渔问题,感受到被欺骗,认知工作是3年合约,如果事先知道只能工作几个月就不会签这种契约,也不要来台湾工作。」。监察院提供
渔工表示,「来台之前,未被告知休渔问题,感受到被欺骗,认知工作是3年合约,如果事先知道只能工作几个月就不会签这种契约,也不要来台湾工作。」。监察院提供

渔工表示,「来台之前,未被告知休渔问题,感受到被欺骗,认知工作是3年合约,如果事先知道只能工作几个月就不会签这种契约,也不要来台湾工作。」「不清楚签自动解聘是什么,以为雇主会保证他们再回去工作。」

监委表示,过去台湾就有休渔,以前外籍渔工下船后,没有薪资、自付食宿,过一段时间后可以回到原船工作,之前都没说出来、隐忍下来。但去年休渔,雇主与仲介要求渔工签自愿解约,却长期等待转换工作,而去年白带鱼输销中国受到阻碍,影响船东出海捕捞意愿,工作机会变少,渔工只能自寻其他雇主,甚至游走失联移工边缘。

监委调查发现,外籍渔工待工期间,仲介业者分别安置渔工于三重公寓式房舍、野柳顶楼加盖铁皮屋等处所。其中有50位外籍渔工居住在40几坪空间,最高纪录超过80人,有些渔工被迫睡在外面的屋簷下,已违反每位外籍劳工应有居住空间3.6平方米之规定,且寒流来临季节宿舍没有热水,也没有足够的床位及棉被,厕所损坏,照明不足,卫生条件不佳,其住宿环境完全不符合生活标准,另渔工须自行煮食,并负担食宿费用,每人每日新台币(下同)100元住宿费及100元团体搭伙费。

监委指控,雇主、仲介回避劳基法,给予恶劣住宿环境住宿,劳动部及新北市政府始未发觉违失。监察院指控
监委指控,雇主、仲介回避劳基法,给予恶劣住宿环境住宿,劳动部及新北市政府始未发觉违失。监察院指控

监委指控,雇主、仲介回避劳基法,大量解雇外籍渔工之异常状况,给予恶劣住宿环境住宿,劳动部及新北市政府始未发觉违失,而是在监察院启动调查后,才专案处理,要求雇主、仲介改善。再来,劳动部及新北市政府长期未能警觉捕捞鱼季休渔期等情形,进而提供适时协助。被监察院指出问题却无法有效调查真正原因,因为劳政单位查核时,还事先通知仲介并让仲介在场,渔工与仲介权力不对等,致使渔工无法说真话。最后仅归因于「捕捞意愿、个案状况、双方合意解约、渔工个人因素」等,严重影响劳工权益,影响台湾人权声誉,有重大疏失,予以纠正。

我国境内雇用的外籍渔工属于近海渔捞工作者,适用劳动基准法。监察院提供
我国境内雇用的外籍渔工属于近海渔捞工作者,适用劳动基准法。监察院提供

监委表示,国际劳工组织第188号渔业工作公约(ILO C188),确保渔民在渔船上工作的劳动条件。另保障外籍劳工人权之国际基准提到,任何劳工不应因原国籍受到不利益之差别待遇,移民劳工应享有「国民待遇」而非「最低基准」,又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ICERD)国际审查提到,国外、国内劳工应受同等待遇。我国境内雇用的外籍渔工属于近海渔捞工作者,适用劳动基准法,原则上与本国劳工待遇相同、享有相同的法律保障。目前我国就业保险排除失业风险更高的外籍渔工,又劳动部表示本案渔工不属於单一雇主,无法适用大量解雇保护法及就业保险法。但人权保障不分国籍及身分,透过法律强化保障外籍渔工权益,应有讨论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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