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地方制度法第44条、第46条及地方立法机关组织准则第19条规定,县市议会议员罢免议长,应有总额1/3以上议员签署,备具正、副本向内政部提出,内政部收案后将在7日内将罢免案送县市议会转被罢免人答辩,并在25日内召集罢免投票会议。

议长罢免案采记名投票,且须议员总额过半数出席,出席总数2/3同意为通过。议长罢免案如通过,议会应将议长出缺报内政部备查,并在备查30日内补选;如罢免案被否决,在本届议长任期内不得对其再提罢免。

这次罢免是地方制度法民国88年实施以来议会层级首例,但依地制法规定,罢免案应有议员总额过半数出席及出席总数2/3以上同意罢免为通过,而现有19席金门县议员,至少须10席议员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