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暐瀚指出,《刑事诉讼法》第245条第一项规定「侦查,不公开之」。另外《侦查不公开作业办法》第8条第一项第一款则明令,「对于国家安全、社会治安有重大影响、重大灾难或其他社会瞩目案件,有适度公开说明之必要。」

因此他认为,像柯文哲被收押这么震撼社会的大事,检方其实早该主动「适度公开、更多说明」,告诉社会各界「为什么办」、「为什么押」。

黄暐瀚说,《侦查不公开作业办法》第5条第一项也提到,「应遵循侦查不公开原则之人员,指检察官、检察事务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辩护人、告诉代理人或其他于侦查程序依法执行职务之人员。」

他说,依规定而言,媒体并不是「诉讼关系人」,不在「被限制之列」,所以如果真是检方泄漏侦办机密给媒体,媒体基本上没事,但泄漏的人如果是「诉讼关系人」,则会有泄密之责。

黄暐瀚强调,泄密不应该,重大案件说明不足也不妥适,遇上重大案件时,请检方应采用《侦查不公开作业办法》第8条规定,适度公开,避免社会对立,民情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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