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诉讼法》明订,15位大法官中,要现有总额过半数同意,才能作成判决改;但翁晓玲提案,要3分之2以上才能做成判决,等于至少要有10位以上的大法官参与评议,且有7位同意才能作成判决。
李彦秀认为,立法院采取合议制,原本就是让多元的声音与价值可以在立院进行讨论,未来提案进入司法法制委员会,也会听取社会的意见,并且进行审查讨论,才能让大法官的专业审查以及人民的民意取得更好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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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彦秀话锋一转点出,真正的关键还是在总统提名大法官,必须符合「人品」「专业」「价值」三个重要的条件,这次赖清德提名大法官中,有许多非常有争议的候选人,如果大法官本身都有极大的争议,释宪结果又怎么能取得社会的信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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