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指出,许姓业者在新北市树林区的铁皮厂房,被新北市政府违章建筑拆除大队认定为违建,要求在民国106年5月9日前自行拆除,许男因此向陈科名陈情,陈科名则索贿新台币20万元作为协助费用。
陈科名随后出席拆除大队召开的协调会,为许男的违建进行关切,经协调后以「拆新留旧」的方式处理。另外,陈科名还指示助理与拆除大队现场会勘,关切拆除时间、范围与结案标准,使许男延至同年9月才自行拆除部分违建。
一审新北地方法院及二审台湾高等法院均认定陈科名罪证明确,依贪污治罪条例的不违背职务收受贿赂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6月。经上诉,最高法院驳回上诉,全案定谳,并通知检方启动防逃机制。
中央社报导,陈科名入监服刑后,以有新证据为由向台湾高等法院声请再审遭驳回;陈科名不服,向最高法院提起抗告。
陈科名主张,依据民间测谎公司的鉴定报告,他在测谎时对索贿问题无不实反应,且许姓业者的供述前后矛盾,请求开启再审。
最高法院认为,测谎鉴定不具全然准确性,证据价值甚低,陈科名所提鉴定报告不足以动摇原确定判决事实的认定,因此驳回抗告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