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委员田秋堇、纪惠容及蔡崇提出调查报告表示,民间检举乃协助执法之重要力量,为避免寒蝉效应,使检举人勇于检举,检举人不论是自然人或是法人,其身分均有保密之必要。本案凸显对法人检举人之身分保密,仍有检讨改进之空间。

监察委员发现,彰化县政府受理彰化环保联盟检举农地违章工厂案件,未依行政程序法第170条第2项、「行政院及所属各机关处理人民陈情案件要点」第18点,以及「彰化县政府处理上级机关交付列管及人民陈情案件作业要点」第6点第6款等规定,对彰化环保联盟检举人身分予以保密,确有违失。但考量该府于本案立案调查后,于二周后即提出避免违法揭露检举人身分之改进作法,值得肯定,但为确实避免违法揭露检举人身分,保障检举人权益,调查意见要求该府应该研议将该改进作法予以明文规范,提供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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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委指出,彰化县政府受理彰化县环保联盟之陈情案,认该环保联盟身分无保密必要之理由包括:
一、 因彰化县环保联盟系属社团法人,非自然人,故非属个人资料保护法第2条之适用范畴。二、 该环保联盟来函未载明其身分须保密。三、 根据该环保联盟之官方网站,其设立宗旨在于推动环境保护,其官网首页即有「如何查证与检举农地违章工厂」教学,并连结至地球公民基金会的拆农地工厂违章回报行动,该环保联盟之住址及经营方式或关注议题,均于其官网可公开查询得知,且彰化县环保联盟为「受理民众检举违规农地工厂平台」,此身分属公开资讯。四、 彰化县环保联盟来文中明确载明,是「接获民众检举」而得知疑有违规农地工厂一事,基此,彰化县环保联盟非旨违规案检举人,并自行叙明检举人为民众,该环保联盟仅系转知该疑似违规讯息予彰化县政府,故彰化县环保联盟应系陈情人民团体,该府未泄漏系争违规案检举人(该民众)身分。五、 为让彰化县环保联盟知悉违规案件处理进度,爰彰化县政府于通知土地所有权人陈述意见或裁罚时,迳副知彰化县环保联盟。

经咨询专家学者,学者认为,一、 个人资料保护法保护的对象为自然人,不包括法人。但本案与个人资料保护法无关。二、 行政程序法第170条第2项、「违章建筑处理办法」第9条(注4)及「农业用地违规使用检举奖励办法」第9条(注5)等规定所称之「人民」、「检举人」从法律目的性解释来看,应包括法人,因政府机关对违法行为之遏止,常力有未逮,乃透过公私协力,以民间检举来协助政府执行公权力,以保障社会秩序和安全。三、 本案彰化县政府显然应该要有保密的义务,因为如果检举人不论是自然人或是法人,检举人的身分不予保密的话,便会造成检举人事后被骚扰或被报复,而可能影响到法律的正当执行与公共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很难认为没有保密的之必要。

监委认为,一、 检举人不论是自然人或是法人,如检举人的身分不予保密,有可能造成检举人事后被骚扰或被报复,影响其人身安全,进而影响检举意愿,并对促进法律的正当执行与公共利益,产生不利的结果。二、 根据检举人身分应予保密之相关法令规定,无论检举人有无主动表示其身分须予以保密,均应对其身分加以保密。三、 向彰化县政府检举违规案件系「彰化县环保联盟」,彰化县环保联盟来文载明「接获民众检举」,仅系显示其资讯来源,不应以此认为彰化县环保联盟并非检举人。四、 彰化县环保联盟为「受理民众检举违规农地工厂平台」,此身分属公开资讯云云,惟受理民众检举违规农地工厂平台与其该环保联盟本身即为某案件之检举人未能划上等号。

查意见亦指出,「违章建筑处理办法」第9条及「农业用地违规使用检举奖励办法」第9条关于检举人身分应予保密之规定,欠缺明确性,致是否适用于检举人为法人时,易生疑义或歧异,三位监委要求农业部与内政部加以检讨,借由明确上开规定,使无论检举人是自然人或法人,均能处于安心的情况下,勇于检举,透过公私协力,遏止违法行为,维护国家永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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