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晓玲提案表示,《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9-3条第1项规定,曾任国防、外交、大陆事务或与国家安全相关机关之政务副首长或少将以上人员,或情报机关首长,因参与大陆地区具政治性机关(构)、团体所举办之庆典或活动交流,如有因旗、徽、歌等行礼、唱颂或其他类似表达礼貌之行为,竟处予200万至1000万元罚锾,或剥夺、停顿部分月退休给与等严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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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晓玲认为,这样子的处罚已经明显违反《宪法》言论和表意自由等基本人权之保障,因此希望对相关法修进行修法,「删除参与大陆地区庆典或活动时礼仪行为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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