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进勇表示,从选举投票到罢免投票中间可能经过1年半以上的时间,期间民意有变化、人与事也可能有所改变,若用1年半以前的民意否定当下的民意未尽合理,各项制度调整,应该深思并就现行实务有无窒碍难行并酌。
李进勇认为,现行罢免门槛并无窒碍难行之处,且台湾各种公职选举与罢免的投票率、候选人人数及当选席次等基础皆有不同,若一律修正为罢免同意票数应高于当选得票数的立论有欠允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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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进勇进一步指出,各种公职人员选举因选举制度(如单一选区或复数选区有别)、各选举区应选名额(除单一选区外,复数选区的应选名额在2名以上甚或5名者以上皆有之)、选举人数及选举区规模暨投票率等等均有所不同,自然影响当选票数高低,且各被罢免人当选得票数亦各有不同,将致各被罢免人罢免案投票通过门槛不同;不仅如此,因民意基础改变、罢免投票率又未必与选举投票率相同,在被罢免人当选时投票率与罢免案投票率并不相同的条件下,若规定同意票数须超过被罢免人当选得票数,是否允当,仍有待社会各界凝聚共识。
李进勇重申,罢免制度设计应兼顾宪法所定民主原则并取得社会共识,建议相关修法仍宜广泛搜集国内外经验与相关制度,透过社会对话整合多元不同意见,自不宜任意独创全球绝无仅有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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