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众党立院党团强调,不因意识形态投票,对刘静怡投下同意票是根据两项原因:第一,大法官被提名人是否具有足够道德勇气,能不分党派、勇敢批判掌权者违法失职行为,不屈从于当道;第二,大法官应充分尊重国会的立法权限,支持立法院立法形成的空间跟自由,同时支持国会改革的方向。
民众党团指出,刘静怡在先前党团提出的问卷中,展现出充分法学素养与对宪法尊重,尤其针对国会改革释宪案表示,「就被提名人对于比较法制上各国国会调查权的理解,国会调查权之范围应不仅限于立法者议决法律案、预算案、条约案与监督行政院施政等事项,往往也包括立法规划、政策分析、揭露众所关心的公私部门弊端及资讯公开等等,在具体法律案、预算案、条约案审议之外,对于审议案件事前评估及事后检验,都可纳入国会调查权的范围,因此,纵然113宪判字第9号判决强调国会调查权必须限于立法院宪法职权行使有重大关联之必要事项,并且就设立调查委员会、调阅文件及询问政府官员与人民相关要件及程序所做之说明,可资赞同,但是,就上述国会调查权有关立法前准备、政策分析、揭发公私部门弊端及资讯公开之功能,尚无说明,实属可惜」。
民众党团强调,刘静怡勇于针对议题表态,展现超出党派的态度,较姚立明、廖福特等人更具被提名资格,民进党立委投得下姚立明,却对刘静怡投下反对,恐怕是因为她认为113年宪判字第9号国会改革案判决,「所涉及的论述,尤其是国会调查权部分,可以更加严谨,也是未来可能的发展空间」才因此遭到民进党集体封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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