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于113年12月20日第11届第2会期第14次会议决议修正通过「宪法诉讼法」第4条、第30条及第95条条文,行政院认为有窒碍难行之处,今(2)日正式就相关议案,依宪法增修条文第3条第2项第2款规定,提出覆议,先经总统核可后,将移请立院覆议。
行政院指出,本案经研议后,宪法诉讼法修正条文第30条第2项至第6项规定,以立法凌驾司法,用不合理的门槛对宪法法庭之运作造成实质影响、违反司法院大法官宪法忠诚义务,严重影响人民及机关寻求救济或解决宪法争议之权利,对我国宪政秩序造成危害。修正条文第4条第3项规定,对总统提名大法官后立法院行使同意权之期限并未规定,无助于维持宪法法庭稳定运作,欠缺规范实益。另外,修正条文第95条规定,使现任大法官无法行使宪法上职权,瘫痪宪法法庭之运作,且因欠缺过渡条款之设计,致令原已系属宪法法庭之案件无以妥善处理等窒碍难行之处,爰依宪法增修条文第3条第2项第2款规定提出覆议。
行政院强调,我国宪法就政府体制采五权分立的五院体制,宪法机关权力之行使不能违反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亦不得侵害其他宪法机关之权力核心范围,或对其他宪法机关权力之行使造成实质妨碍。故立法对大法官行使职权之方式不得过度干预或造成实质妨碍,否则即侵害司法权行使之权力核心范围,违反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本院作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有责任捍卫宪政秩序,并守护人民的基本权利。本次透过覆议,希望透过宪政运作的过程,请立法院再次审议法案的内容,找出符合宪政与国家利益的最大共识,并妥适回应公民社会与各界的诉求,以维护宪政体制的健全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