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珊珊今晚在脸书发文表示,美国各级法院法官有违宪审查权,但台湾法官只能「依法判决」,规定不明确就沿用其他的前例,很少会去质疑法律本身有没有问题,高院法官这次停止审判声请释宪,可以说是在写历史。
黄珊珊指出,停止审判、由法院声请释宪的案例并不多见,今天高院的理由,用白话文来说就是以下3点:
1.立法院组织法规定不明确。
2.除了明显人头冒领或中饱私囊的犯罪个案以外,立法院组织法规范的制度不明,当事人无法预见(也就是无法知道可能犯罪)。
3.审判实务对于地方民意代表之判决是否适用于立法委员,仍有疑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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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珊珊认为,高虹安的案件并非人头冒领、也非中饱私囊,高院法官提出释宪案,将给台湾各级法院的法官一个好的范例,法官要有勇气对不合理的法律说「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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