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策会认为,高虹安论文涉及侵害资策会的著作权,其中1篇重制约8成、另1篇重制约3成,分别向台北地方法院提起刑事自诉(一审判决不受理)、向智慧财产及商业法院提起民事求偿诉讼。

资策会主张,高虹安任职资策会期间,职务上所完成的「Quality prediction modeling for multistage manufacturing based on classification and association rule mining」论文(中译:运用分类及关联规则探勘技术之多生产站制造品质预测模型)、「Sparse Coding for Manufacturing Quality Prediction」论文(中译:制造品质预测之稀疏编码),是资策会受经济部补助执行研究计划的成果。

资策会表示,高虹安未经资策会同意即在她博士论文内重制或改作资策会受著作权法所保护的著作,并上传至国外资料库的公开传输权行为,已构成对资策会著作财产权侵害。

资策会要求高虹安应给付资策会新台币100万元,在博士论文中删除本件争议部分文字等,以及禁止自行或使第三人直接或间接重制、改作、公开传输等利用此著作。另外须刊登报纸本件判决书案号、当事人、主文等1天。

高虹安抗辩,她并未侵害资策会著作权,她的博士论文引用争执的著作属职务上正当使用,争执的著作虽是受经济部专案计划支持,但是仅为相关计划所支持的众多项目之一。

高虹安主张,争执的著作既已顺利公开发表,即无损失可言,同样资策会委托中正大学执行计划亦顺利产出并未受到阻碍,难谓资策会受有何损失,且公开发表的论文并非不得引用,更遑论她为争执的著作贡献度最高之第一作者。

智商法院认定,资策会为争执著作的著作权人,高虹安利用争执的著作撰写她的博士论文,非属职务上正常使用行为;争执的著作为语文著作且为公开传输权保护标的,就争执著作,高虹安是侵害资策会重制权、公开传输权,并无侵害姓名表示权,高虹安就争执著作所为合理使用的抗辩,并不可取。

法院认为,资策会提起本件民事侵权诉讼,并无权利滥用情事,审酌本件争执著作为资策会耗费相当人力、资源依研究计划所产出的研究成果,应具有相当参考价值,高虹安为完成自身博士学位及论文目的,未经资策会同意即擅自利用为其论文之一部,以节省从事研究撰写论文的时间及成本,也有违学术伦理。

法院考量,高虹安利用争执著作比例及核心精华部分,以及两造之前具有雇佣关系,高虹安为第一作者,应有付出相当的研究努力及贡献,资策会为非营利性质的财团法人、高虹安的身分、职业等一切情形,认定高虹安本件侵权所造成资策会损害,以每件赔偿20万元计算,合计为40万元,较为公允妥适。

法院认定,资策会请求高虹安将争执著作内容自她的博士论文中删除及请求禁止高虹安利用争执著作内容,以及刊登本件判决等,均核属有据,4日作出判决,近日公布判决书。可上诉。(中央社)


點擊閱讀下一則新聞 點擊閱讀下一則新聞
国台办批赖总统访陆配面店 陆委会:关怀民众很正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