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赴陆频受关注,不过,现行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两岸人民关系条例)并未规范立法委员赴陆,行政院会今天将讨论、通过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扩大规范范围。
草案说明提及,民选公职人员赴大陆地区交流资讯不透明,民众无从监督,对于因职掌接触涉及国家安全、利益或机密业务者,赴大陆地区的管制也未尽完整,因此提出修法草案。
草案增订,10职等以下未涉密公务员赴陆须经所属机关许可,同时明定立法委员与因业务上知悉、持有及保管国家机密的人员等赴陆,须经内政部联审会许可,而所谓赴陆联审会,是由内政部会同国家安全局、法务部、大陆委员会及相关机关组成的审查会,审查相关许可。
草案也要求,民选公职人员赴陆如有接触大陆地区党务、军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机关(构)、团体等情形,应于返台后将接触的时间、地点、事由、过程等相关资讯提供权责机关,由权责机关公开揭露。
草案并明定,依国家机密保护法核定国家机密、办理国家机密事项业务或因业务上知悉、持有及保管国家机密的人员若未经许可赴陆,将由内政部处新台币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罚锾。行政院会今天通过草案后,将送立法院审议。(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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