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陈健盛、陈冠滔父子也获北院裁定各200万元交保,限制住居出境出海,但不必实施科控,检方连同郑亦麟一并提抗告。

北检抗告指出,郑亦麟虽坦承贿赂,但供词避重就轻,对陈健盛、陈冠滔父子如何请托、关说与收贿间的关系并未具体说明,且陈家父子仅坦承违反《商会法》,其余被控犯行均否认,3人间的供词也互有矛盾,且郑亦麟涉犯的财产来源不明罪,也可能与他人勾串避罪,具保及科控无法防免3人串证,仍有羁押原因与必要。检方还认为,郑男等3人财产资历雄厚,交保金仅200至300万元不成比例,加上其等入出境频繁,有高度逃亡风险,非羁押不足以确保审判顺利进行。

北检还主张,考量全案搜证不易,郑亦麟等3人对案情又避重就轻,供词反复,现今网路通讯软体发达,可轻易进行串证,科控也非预防串证有效手段,加上3人犯罪情节重大,有羁押必要,原裁定交保处分确有违误,因此声请撤销原处分。

 

 

郑亦麟父亲郑伍廷也涉案被起诉。资料照片。谢亚庭摄
郑亦麟父亲郑伍廷也涉案被起诉。资料照片。谢亚庭摄

北院合议庭先就程序调查认为,受命法官裁定的具保处分,与合议法院的具保裁定,决定主体不同,除此之外,具保决定的效力,对于当事人影响均无不同,检察官也是当事人可提撤销原处分声请,虽具状误为抗告,仍视已有撤销原处分声请,其声请仍属合法。

至于郑亦麟3人交保部分,合议庭认为,郑等人虽对犯行避重就轻,但相关证人已在侦查中具结作证,加上监听译文、手机鉴定等证据佐证,法院仍能勾稽判断认定,串灭证风险相对降低,另郑虽有逃亡可能,但裁定交保加科控等处分已形成拘束,降低逃亡可能,且命郑等3人不得与同案被告接触,若违反被发现有再被羁押风险,也形成拘束力,认为没有羁押必要。

合议庭指出,受命法官审酌全案卷证, 认郑亦麟等3人犯罪嫌疑虽重大,有羁押原因,但无羁押必要,对3人裁定交保替代羁押,已详细说明判断理由,且未违反比例原则或滥用裁量权限,认应维持原裁定,检察官认原处分不当无理由,因此裁定驳回,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