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金融业务快速成长,「先买后付」(BNPL)等新模式兴起,有网红揭露「山道猴子」悲歌,或称租赁公司为「影子银行」,也有立委提案将租赁公司纳入《金融消费者保护法》,或设立《融资公司法》,凸显出台湾消费金融领域监管的不一致性。拥有丰富执业经验的法学法律事务所主持律师赵培宏,针对消费金融与法律保障,则有更深入的见解。
赵培宏律师认为,现行消费者保护框架主要包括《民法》和《消费者保护法》。依《民法》,消费者在面对不公平条款时,可以主张撤销或无效,这对于高利率或不明确条款具有一定的保护作用;《消费者保护法》要求业者提供公平、透明的条款,清楚揭露费用及风险,若业者违反,消费者可主张条款无效。另外,租赁公司等业者的自律规范也有补充法律的作用,租赁公会对消费金融产品提出了一系列规范准则,包括融资标准、利率揭露及合作厂商管理等,这些措施有助于提高服务透明度,并减少诈欺或过度消费的风险。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健全,更能发生关键作用,证交所的查核机制也可以防止隐性费用或不公平条款。
尽管现行法律框架已经涵盖大部分消费金融活动,但问题的症结在于,监管的一致性与力度不足。消费金融核心法规《金融消费者保护法》是在保障消费者在金融交易中的基本权利,要求业者提供透明资讯和确保契约公平性。随著新型消费金融商品的发展,消费者面临更多隐性成本,例如高额利息、隐藏罚款或资讯不透明,在在加重消费者经济负担的风险。
赵培宏律师强调,消费金融行为的核心,是向消费者提供金融服务,无论提供此服务的公司规模如何,只要是融资行为,都直接影响消费者的生活质量与经济安全,只有将所有涉及消费金融服务的业者纳入统一的监管体系,才可全面保护消费者权益。
最后更是说明,消费金融保护的关键在加强监管执行力,确保所有消费金融业者都受到《金融消费者保护法》的规范,在一致的标准下,保障消费者权益,在知情且公平的基础上,选择适宜的金融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