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志伟提告指称,裴祥泉生前跟他合作拍了8部电影,片酬共1000万港币由裴男暂时保管,后来裴男于1999年向他商借这1000万港币,折合台币约4000万元,裴男虽签了借据、本票但一直没还钱,2003年3月裴男重新签立借据与本票,载明须偿还他港币1425万元,折合台币约5700万元,但直到过世都没还。
此案审理时,裴祥泉的3名弟弟、妹妹主张哥哥过世3年后,曾志伟才提告讨钱,不符常情,且曾男自称曾经2次来台湾与哥哥对帐,但曾男所说的2次日期都没有入境台湾的记录,可见曾男主张的债权是子虚乌有。
法官认为曾志伟提出的借据虽记载裴祥泉「须偿还曾志伟先生『应付帐款』共港币1425万圆整」,调查局鉴定笔迹也确认是裴男所写,但上面没注明裴男须还钱的原因,无法证明是借贷关系。
此外,曾男主张他将演出8部电影的酬劳委托裴男代收,之后改为借给裴男,但曾男没举证是哪8部电影、个别酬劳金额多少,也无法证明真的借给裴男5700万元,因此一审去年3月判曾志伟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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