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认为韦礼安与福茂唱片之间是委任契约,韦礼安可以终止合约,但双方对于终止合约有个门槛,也就是韦礼安有义务在合作期间完成8张国语专辑或90首歌曲,但高院认定韦礼安只创作88首歌曲,没有达到终止契约条件,计算后,改判决韦礼安要赔偿福茂唱片488万6012元损失。可上诉。

判决指出,韦礼安未完成8张国语专辑或90首歌曲就终止合约,造成福茂唱片无法继续取得经纪费用,利益确实受到损害,改判韦礼安赔偿488万余元,是依据经纪费用损害的天数及韦礼安终止合约前的演艺净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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