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德圣及果子电影公司提告指称,由于《海角七号》非常卖座,所以郭台强对于2011年筹拍的《赛德克巴莱》深感兴趣,表示愿由中影与果子共同投资成立本色电影公司,双方约定由魏出资2.7亿元,取得本色公司46.5%股权,但后来郭没成立本色,而是瞒著魏成立「中影国际公司」,还说既然共同成立中影国际,应由中影国际取得《赛德克巴莱》著作权,讲好中影国际应支付5.5亿元给果子,但郭后来只汇了6500万元给果子,另外虚构「借款」名义,迫使魏德圣签下本票及股权买卖移转契约。
此外,魏德圣指称郭等人擅自于中影国际股东临时会,通过公司章程修正案,决议以每股1元低价,收回果子持有的股权,另以「作帐需要」为由,将先前汇给果子的6500万元以「借贷」名义登录在帐上。魏德圣告诉检察官,自己是艺术创作者,没有法律及商业背景,所以2016年签下本票及股权买卖移转契约。
至于电影分润争议,魏德圣表示媒体曾报导《赛德克巴莱》仅台湾票房就高达8.1亿元,但他与果子公司都没拿到分润,电影利润都被郭等人侵占。
检方侦办此案,先前传唤郭台强应讯,郭喊冤说当时是魏德圣的电影制片黄志强,来找中影投资《赛德克巴莱》,但「电影的获利不能只看票房,因为有一半收入要拆帐给戏院,另外还要加上行销广告费用」。
关于魏德圣为何签下4500万元本票,郭台强告诉检察官,当时是魏透过黄志明表示果子公司在外欠款6000多万元,需要中影国际出资解决,后来由中影国际董事林坤煌以个人公司名义,借了6500万元给果子,但果子一直没还钱,所以果子以持有的中影国际股权,抵销其中2000万元债务,剩余的4500万元债务,则由魏德圣签下本票。
检察官依据相关事证,认为郭台强等人并未诈欺、侵占股权,而是会计师2012年查核认定《赛德克巴莱》亏损2.2亿元后,果子公司要求中影国际买回果子持有的股权,既然果子已经不是中影国际股东,当然就失去《赛德克巴莱》著作权及相关权利。依据上述理由,北检今将郭台强等3人不起诉。
此案先前开庭时,郭台强对于魏德圣指称「被设局」才签下本票,郭台强说:「怎么可能,想也知道,当初《赛德克巴莱》投了5亿多,结果还亏损2亿多,我怎么可能诈欺他?」郭还说:「影片赚钱才分红,没赚钱怎分红?」并指魏德圣不知道感恩惜福,「他拍赛德克巴莱到处欠债,当时我觉得题目还不错,才帮助他解决问题,没想到这样对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