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商部分目前无董监事在其他金融机构兼任董监事的情况。金管会今年7月预告修正「证券商负责人与业务人员管理规则」及「期货商负责人及业务员管理规则」,已完成预告,预计近日正式上路。

金管会此次修法主要修正5大重点,希望加强对券商及期货商经营管理及公司治理。修正重点如下:

第一,除了以往消极资格条件限制,明定董事长应具备良好品德、有效领导及经营管理能力等积极资格条件,并应具备一定学历与相关证券、期货及金融或保险机构工作经验。

第二,增订董事会负有选任及监督经理人职责,且应督导公司落实经理人问责并建立相关制度。

第三,为避免负责人因兼任其他职务,影响职务有效执行或造成利益冲突,增订券商及期货商应定期考核负责人兼任行为,以作为同意负责人继续兼任或酌减兼任职务的重要参考。 

第四,证券期货业纳入「金金分离」,金管会增订券商及期货商自然人或法人董监事本人或其关系人,若同时担任其他金融机构董监事,推定为有利益冲突,若无正当理由届期未调整者,应予解任。

政府及其直接、间接持有100%股份的券商及期货商不适用此规定。

第五,为增加券商及期货商业务员在职训练课程办理弹性及符合业者各自业务发展需求,增订券商、期货商可依公会所定在职训练作业要点申请自行办理在职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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