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表示,许多营业人、银行及行动支付业者为扩展市场促进商机,往往会推出红利回馈、以优惠券折抵消费的方式来吸引消费者。

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要依照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营业人开立销售凭证时限表」规定的时限,开立统一发票交付买受人。

不过消费的金额,如全数以信用卡红利点数、优惠券折抵,消费者不必付款,营业人就不用再开立无金额,或金额载明为零的发票。

另外,消费者如持礼券消费,可先行检视礼券上印制的注意事项,判别是商品礼券或现金礼券,如为商品礼券,因营业人已在出售礼券时开立发票,且货品全部金额都以礼券兑换,营业人也不用再开立零元的统一发票。

该局提醒,消费者与营业人间如只是兑换或退费行为,营业人勿开立金额为零元或负数的统一发票,以免消费者持有发票,误解仍可兑奖,造成消费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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