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建平4点说明如下:
1. 本人前应通传会2022年10月18日通传内容决字第11148030630号函之要求,就镜电视股东裴伟涉及泄漏通传会开会机密事项,于10月21日提供相关资料予通传会。
2. 上开提供资料之事,本人恪遵通传会之要求,并未向外揭露。今日下午接获记者询问,翁副主委竟以公开声明方式,对外泄露本人提供事证资料予通传会之事,且未说明前因后果。
本人不解,翁副主委本应保守本案相关事证秘密,其作法是否符合通传会应遵循之法令及相关伦理之要求,有待商榷,且此方式有误导外界认为本人指称翁副主委涉及泄密之虞,令人遗憾!盼通传会与翁副主委应予说明,以正视听。
3. 本人提供予通传会之附件证物,皆与原件相符,且非本人所述;该等事证内容是否属实,应由检调单位及通传会调查说明,本人也愿意配合检调单位,提供该等事证,惟请勿再影射本人提供不实资料。
4. 翁副主委在记者会上说该等事证,「内容不实、子乌虚有,我没有做的事⋯」,如果该等事证不实,请翁副主委主动向检调单位和通传会说明清楚,并向传递不实消息之人采取法律行动,以还自己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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