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网路与行动装置愈来愈普及,在直播热潮推波助澜之下,网红经济规模不断扩张,财政部赋税署官员表示,如果网红直播主有成立工作室,所得额就应属综合所得总额中的「营利所得」、较无争议,但若没有成立,眼下最大困扰,在于所得分类该怎么分。

同时,新兴数位交易的崛起,更是加深课税办法制定的难度,赋税署官员坦言,比如粉丝以法币购买直播平台上的虚拟货币、再将虚拟货币「斗内」(赞助)给主播,都会是日后加强研究的型态。

站在课税第一线的国税局官员指出,事实上,直播主不见得会有逃漏税问题,因为国税局会将直播平台或厂商申报的所得扣缴资料,归户至个人,这种收入基本上不会漏掉,但直播主收入之所以得订出一套标准的所得分类,是因为各区税官可能会有不同见解,「怎么课,大家要一致」,以避免争议。为明确国内相关课税原则,财政部赋税署委外研究国际间直播主所得税规范以及网红获利模式等。

据近期出炉的国际课税报告,加拿大、韩国、挪威等8国一致认同,个人出自商业目的,经营直播主业务所赚取的收入,包括订阅频道、广告、赞助款等收入,都属于个人营业收入或执行业务收入,可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课征个人所得税。

报告建议赋税署,独立从事直播创作取得的收入,属性比较接近自雇收入,以台湾所得税法规定的所得类别分类,或许可以认定为执行业务所得或其他所得,并可以核实列举减除必要成本及费用。

如果个人是透过提供直播创作,取得报酬,则可从合约性质、是否自负盈亏等方面考量,区分为薪资所得、执行业务所得或其他所得。

国税局官员指出,对纳税人来说,上述3种所得主要差异是,薪资所得可以适用新台币20.7万元的扣除额,执行业务所得与其他所得则都是以收入核实扣除各项成本或费用。

针对台湾有无可能比照报告提及的韩国国税局作法,为个人媒体创作者创建行业代码,要求直播主注册、申报收入,赋税署官员表示,这份报告提供的是「雏形」,其他网红课税的相关研究报告尚未交卷,之后会进一步综整资料,与国税局、财政资讯中心交换意见,商议所得类别认定等课税规范的制定方向。

赋税署官员补充,报告也提及,挪威税务局认定,出自于个人喜好从事直播,取的收入不需要课税,这在国际间也算是相当特殊作法,台湾可能不会采纳,因为原则上有所得就要课税。(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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