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会在接获检举后调查发现,110年8月18日琉球观光发展协会与当地浮潜业者召开会议研拟「屏东县琉球乡浮潜业者防疫计划指引」,申请重新开放浮潜业务,彼此透过LINE群组及开会相互讨论交换意见,合意调涨浮潜收费标准,并具名联合声明配合疫情防疫工作,将一个教练可以带10位游客比例降至只带5位,且以降载后及防疫措施的成本增加,将浮潜体验价调整为每人400元,参与的浮潜业者高达21家。
公平会指出,这21家浮潜业者为小琉球浮潜服务市场之主要供应业者,110年8月24日小琉球浮潜重新开放后,随即共同将收费标准从每人300元或350元调涨为每人400元。且持续于LINE群组讨论维持收费标准,彼此相互监督,确保所有浮潜业者遵行,已构成公平交易法第15条禁止之联合行为。
价格联合行为是公平交易法核心规范的对象,公平会已考量该等业者之前因疫情受到影响,因此对这21家浮潜业者仅低度裁罚每家10万元至15万元,共处235万元罚锾。另琉球观光发展协会因促成这21家浮潜业者故意共同实施联合行为,亦予以并罚,处15万元罚锾。
公平会再次提醒业者,联合行为系法律明定禁止之违法行为,同一行业之事业如因经济不景气致业务难以维持等情形,必须有公平交易法第15条第1项但书之各款事由而有采行共同行为之需要,且事前向公平会申请联合行为例外许可,始可避免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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