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核子反应器设施管制法》规定,核能电厂运转40年,运转执照到期,就应停止运转,而《核子反应器设施运转执照申请审核办法》则明定核电厂申请延役的期间,是执照到期前的5至15年,台湾所有核电厂均早已超过申请延役的时限,依法应如期除役。
核能二厂燃料池爆满的问题迟迟无法解决,厂内总计约有9620束高阶核废、5.9万桶低阶核废。早在2021年7月1日核二厂1号机就不得不提前停机,如今2号机虽然是依照执照日期停机,但事实上也面临空间不足的问题,无法继续运转。核二厂用过燃料池历经三次改建扩充,用过燃料棒越塞越密,远超过原始设计贮量,最后因空间不足,反应炉无法退出燃料束,亦无干式贮存设施可以接替使用。
核二厂运转过程中,曾发生反应炉锚定螺栓断裂、炉心侧板出现裂纹、燃料匣弯曲、控制棒插入困难等种种问题,2号机更曾发生发电机避雷器爆炸事件,设备老旧,核电厂延役必须要考量金属疲劳、老化的问题,核二厂过去的纪录无法令民众安心,运转到期自然停机是金山、万里一带居民的共同期望。
无论是核一厂或是核二厂,都只规划 20 年的存放容量,核二厂干式贮存场又因规划缺陷、地方沟通不良而持续卡关。台电长期漠视核废料妥善处置的重要性,而高阶核废料的处置延宕,是造成核二厂不可能继续使用的主因,「无法处理核废料,就无法继续使用核电」,核二厂的现况无疑是这句话的真实写照。
核一厂虽然已经进入除役,但迄今只拆除气涡轮机厂房与联外电塔,台电处理核二厂时,绝对不可因循苟且,以为核一厂的经验能够直接沿用。核二厂在建厂时期曾经在核岛区曾挖到硫磺涌泉,周围邻近大屯火山群,也曾有专家学者指出核二厂地下可能有岩浆库存在,核一厂没有完整的除役经验可供依循,也必须面对核二厂和核一厂在自然环境全然不同的事实,必须谨慎小心,切实进行执行电厂除役的相关工作。
原能会及台电应主动公示执行厂商合格执照,核能一厂除役期间曾经发生黑道绑标、砍伤包商事件。除役工程经费庞大,不肖厂商往往认为有巨额利润而抢标、围标,如何避免类似事件再度发生,过去台电仅提到采购标案均依循采购法执行,并未能提到如何切实防范,若采购法无法确实因应类似状况的发生,台电跟原能会应与检警单位合作,确保除役工程是由合法、合格厂商执行,核二厂除役绝不能够重蹈覆彻。
台电过去专业以核能发电为主,核电除役将产生大量废弃物,其持续拆除的动态过程也和静态的运转过程不同,核电除役无疑是一门专业。核一厂除役期间,民间对于台电除役专业人员是否足够,就有不少疑虑,若只是将核能发电处工作人员重新编组进除役小组,是否就足以应对动态、且有高度风险使辐射外泄的除役工作,台电仍应给予明确说明,厘清主责工程人员是否能达到国际标准,确保核安无虞。
此外,除役在25年的工作过程中,将逐渐减少除役分组的人数,针对厂内员工的退休、转职规划,也应妥适安排,确保员工工作权不致因核电除役而受到损害。
核一厂虽然已经进入除役,但是在处理与社区之间的关系并不合格。核电厂过去带给地方的伤痕,包含兴建时的迫迁、居民抗争的历史等,都应给予地方社区充分的尊重。而社区和核电厂共生四十年,与在地居民的工作权、居住权益、经济发展、社会文化都密切相关,核电厂除役是否对社区带来冲击,要如何给予完整的补偿措施,应和社区民众有充分的讨论沟通,勾勒出地方真正需求的图像,而非仅仅给予回馈金的补助。
核电厂除役历时二十五年,台电应组建民间除役监督小组,纳入环保团体、在地居民,并定期报告除役进度与环境监测资讯,落实公众沟通。核电厂除役后应将干净的土地还给人民,有关土地的再开发利用,应和在地民众咨询,并尊重地方意见,协助在地发展复育、再生与创生计划,对当地居民生活就业、社会经济、文化资产及自然生态所遭受的各种负面影响,做出完整调查并提出补偿计划。
核电厂除役后,在尚未找到中期集中式贮存设施或核废料最终处置设施的情况下,仍会遗留下高低阶核废料在原本的场址中,使地方社区无法摆脱核废料带来的阴影,除役后土地的利用仍会受到限制,这种情况绝对无法称为完全除役。依照现行法规制度,除了低阶核废料有选址条例可供依循外,高阶核废料完全无从得知将要贮存在何处,台电、原能会虽然数次在地方说明会保证核电厂不会变成核废料的永久处置场,但是在没有法规配套的保障下,这些说词只是空口白话,无法让地方民众安心。
即使是中期集中式贮存设施作为过渡的替代方案,将低阶与高阶核废料自核电厂内移出,仍要面对长达二十年以上的贮存期间,远远超出一般开发设施的存在规模,因此即使是中期贮存设施,也应该要遵循完整的选址程序,通过积极与潜在场址居民的沟通、共识,来促成贮存地点的成形,不可重蹈过去数十年核电以威权手段强迫民众接受的覆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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