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依规定申报:配偶间若因感情不睦而分居,无法合并办理结算申报,分别各自填写一张申报书办理申报,但疏忽在申报书上填写他方配偶姓名及身分证统一编号,也未注明分居。

二、免税额申报错误:每人免税额为9.2万元,年满70岁的纳税义务人本人、配偶及受扶养「直系尊亲属」(父母、祖父母等)免税额为13.8万元;如申报扶养年满70岁的兄弟姊妹或同居一家有实际扶养事实的其他亲属(叔、伯、舅等),免税额仍为9.2万元。

三、申报时自行删除或变更以凭证下载或至稽征机关临柜查询的所得资料:  如对下载所得资料的所得年度、金额或所得类别有疑义,请先洽询凭单填发单位确认,避免未先行确认就自行删除或变更稽征机关提供查询的所得而发生漏报。

四、扣除额申报错误,类型包括:

  (一)捐赠列举扣除额列报点光明灯、安太岁或支付塔位等有对价关系的款项;或对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或团体的捐赠,申报金额超过全年综合所得总额20%。

  (二)保险费列举扣除额列报「非直系」受扶养亲属的保险费;或申报全民健康保险以外的保险费,超过每一个被保险人每年2.4万元的限额。

  (三) 医药及生育费列举扣除额:1.列报非公立医院或健保特约医疗院所的医疗费用。 2.列报非属医疗性质的医美整形、坐月子费用、看护费用。3.申报时未自行减除受有保险给付部分的医药费。

  (四) 购屋借款利息列举扣除额。1.列报「修缮贷款」或「消费性贷款」名义的房贷利息支出。2.纳税义务人本人、配偶或受扶养亲属,未于课税年度在该地址办竣户籍登记。3.课税年度有出租、供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

  (五) 教育学费特别扣除额,列报子女就读国内、外及大陆地区未经教育部认可学校(如国外语言学校)的教育学费特别扣除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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