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交所今天表示,根据泰山5月9日发布重大讯息「公告本公司独立董事陈敏薰依法当然解任」乙案,依主管机关函示,泰山前揭独立董事解任事由非属「公开发行公司独立董事设置及应遵循事项办法」第3条第1项各款所列当然解任之事项。

惟泰山迳依两份法律意见书自行认定并任意发布重大讯息,证交所已发函要求泰山应即更正前揭重大讯息。

证交所再次重申,对于经营权争议事项,均保持中立立场,然重大讯息为投资大众所高度关注之资讯,公司所发布之重大讯息应详述事实,不得发布尚未确定之消息或公开资料与事实不符,亦不得以重大讯息做为经营权争夺之相互攻诘平台,如仍蓄意违反,将从严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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