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也提出4点声明:1.陈敏薰前为泰山独立董事,除应对泰山保持独立性外,另对泰山之法人股东龙邦亦应保持独立性,讵陈敏薰竟于今年4月20日配合龙邦指示,干扰、中断泰山审计委员会会议的进行,造成该次会议未能审议通过股东盈余分派等议案,致全体股东的权益因而受损。
2.陈敏薰嗣后更变本加厉,迳自于今年5月5日、5月6日偕同法人股东龙邦两度召开记者会,不实诋毁泰山现任经营团队,核陈敏薰前述所为,已然丧失独立董事应具有的独立性,业已构成证交法第14条之2第4项第3款之当然解任事由,泰山已于5月9日对外发布重大讯息公告,陈敏薰已依法当然解任,来函再予空言争执解任之适法性,显属无稽。
3.陈敏薰依法既已当然解任,已非泰山独立董事,自不得再本于泰山独立董事身分要求查核泰山财务、业务状况及相关簿册,核属无据,泰山自得拒绝提供前述档资料。
4.泰山已向台北地方法院针对独董陈敏薰执行职务丧失独立性一事,提起确认委任关系不存在的诉讼,盼相关人等与主管机关能谨守分际,依司法判决为依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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